1.法律效力:強制性國家標準具有法律強制力,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推薦性國家標準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采用,但若一經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納入經濟合同中,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性。
2.制定目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主要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推薦性國家標準主要是為了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以提高產品質量、促進技術進步、規范市場秩序等。
3.標準編號: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編號以“GB”開頭,由國家標準代號“GB”、順序號和年代號構成。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編號以“GB/T”開頭,由國家標準代號“GB/T”、順序號和年代號構成。
4.修訂和更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修訂和更新通常較為謹慎,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和論證,以確保其符合國家的重大利益和安全需求。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修訂和更新相對較為靈活,可以根據技術進步和市場需求及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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