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不得與有關國家標準相抵觸。
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全國性的各行業范圍內統一和適用的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適用于整個行業;
2、較國家標準權威性和影響力稍低,高于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
3、研制周期較國家標準短;
4、相對于國家標準制定,對于企業的資質要求稍低,可升級為國標;
6、擁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有利于搶占行業話語權及領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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