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資格:申請單位須具有法人資格,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二、技術能力:申請單位應具備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專業背景、科研基礎及配套的技術、設備和人員條件。標準主要起草人員需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
三、前期研究:申請的團體標準要有扎實的前期調研基礎,主要技術指標和標準內容科學合理,并在企業內得到應用和驗證。同時,需明確立項目的、理由、適用范圍和技術要求等。
四、合作要求:鼓勵吸納產業鏈上下游不同類型和地域的單位共同參與標準編寫。
五、合規性:團體標準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標準化工作規劃,且標準名稱不得與現行團體標準交叉重復。
六、財務能力:團體標準的制定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包括前期調研、技術研發、專家評審等環節。企業需要具備一定的財務能力,確保標準制定過程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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