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團體具備相應能力:社會團體應依據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規范進行團體標準化工作。需配備熟悉標準化相關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建立具有標準化管理協調和標準研制等功能的內部工作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標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明確團體標準制定、實施的程序和要求。
二、遵循開放公平原則: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費者和中小企業代表參與。
三、符合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團體標準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相抵觸。
四、技術要求合理且不低于強制性標準: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同時要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總結的基礎上,深入調查分析,進行實驗、論證,切實做到科學有效、技術指標先進。
五、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制定團體標準應當以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為目標,聚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填補標準空白。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鼓勵制定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團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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